(一)贯彻国家、自治区统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制定全旗统计调查计划的实施方案;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、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;监督检查统计法律和法规的实施,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。
(二)按照国家、自治区的普查方案,研究提出重大旗情旗力普查计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;统一组织各乡镇、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,汇总整理全旗性的基本统计资料;对国民经济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;向旗委、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。
(三)统一管理、公布、出版全旗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
(四)承担农村牧区经济统计以及工业、能源、服务业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工作。
(五)建立健全和管理全旗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,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、旗直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。
(六)组织、指导全旗统计干部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以及资格考试工作。
(七)审查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,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。
(八)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